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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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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5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问题有: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2分)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1分)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2分)

(4)张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案中赵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2分)

(5)张某的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是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1分)

(6)张某第四句话的错误为,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老实交代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2分)

案例二

被告人崔某,198311月出生。1999127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余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同志认为这是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崔某被扭送到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220由区人民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1)认为崔某一案是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是错误的。因为首先应当依法受理;(2)

(2)人民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机关执行;(2)

(3)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3)

(4)判决生效后,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缓刑依法应当由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2)

(5)区人民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区人民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提起抗诉。只有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3)

案例三

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41,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某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5,朱某向县人民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决定立案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

请问答:该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答: 该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2)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3)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3)本案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继承遗产并不是对武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损害赔偿,它和武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4)刑庭只能解决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对遗产继承事项应由朱某向人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

案例四

2003年6月7日,周某(15岁)在长江旅游船上盗窃旅客梁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周某被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某提出要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他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认为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人民审查起诉。人民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告知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说,根据法律规定,末成年人应当由国家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2003年9月,市人民向市中级人民提公诉。市中级人民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2003年9月23日中级人民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夏某对案情根本不熟,完全是在应付,拒绝夏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经劝说无效,同意周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问:1、周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2、人民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是否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

4、市中级人民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5、周某拒绝人民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1、周某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侦查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

2、人民应该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不是第5日。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没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

4、正确,因为根据刑诉法第34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5、不合法,因为在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下,必须有人为被告人辩护是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被告人拒绝所指定的辩护人,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一到两个辩护人,或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案例五

被告人崔某,1980年12月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同志认为这是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崔某被扭送到后,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崔某,但未获批准。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机关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提起公诉,人民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 1.认为崔某一案是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拉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应当依法受理;(3分)

2.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因为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3分)

3.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因为机关要严格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分)

4.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所以不释放崔某的理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而崔某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3分)

5.人民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机关执行。(3分)

6.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2分)

案例六

2000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王某无权就服毒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说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8)

案例七

某区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被告人所在学校为加强校纪教育,征得同意后,选派了五名学生干部参加旁听审判,并要他们回校后向各自班级作宣传教育。经法庭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审判后,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孙某的父亲不服提出上诉,同时为孙某委托律师参加二审。

请回答:该案在审理中存在那些问题?

: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3)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该案一审时,人民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3)

(2)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行为人孙某只有15周岁,属于应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在开庭时,同意学校派代表参加旁听,严重违反诉讼程序。(4)

案例八

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人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机关检举。机关

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机关从张某家中查获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回答:(1)此案中甲向机关的陈述、乙向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请回答:(2)乙向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答:.(1)此案中甲向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1)乙向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1)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在张某家中查获的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1)

答: (2) 乙向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2)是传来证据。(2)乙向机关的检举可以单

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张某抢劫了甲,属于直接证据。(2)乙向机关检举的不是自己看到的事实,而是由甲向他陈述的,所以属于传来证据。(2)

案例九

某区人民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以量刑畸轻 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发现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中,审判员李某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于是裁定发问重审。原审决定由审判员王某代替李某,与原合议庭成员张某和汤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张某和汤某对此案比较了解,让他们继续审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

问题:请找出本案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1)某区人民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书。(2)《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事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原审人民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据此规定,某区人民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提出抗诉书,由某区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级,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提出抗诉书。(3)

(2)市中级人民应开庭审理此案。(2)《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l款规定

对人民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提起抗诉,

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是错误的。(2)

(3)某区人民重审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2)《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l

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中,原审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其做法是错误的。(2)

案例

1、被害人杨凤因其男友苏可有的不良嗜好,多次规劝均无效果,遂决定与其断绝恋爱关系,但苏可不同意,经常纠缠杨凤,并威胁说:"你不跟我谈,就别想有好日子过."杨凤对此不予理睬,苏可见纠缠,威胁都不起作用,便怀揣一瓶浓硫酸,约杨凤最后谈一次.善良的杨凤未想到一见面,苏可竟将浓硫酸泼向她的脸部,致使杨凤右眼失明,面容被毁.此案经机关侦查,提起公诉后,某区人民开庭审理,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可有期徒刑8年.

请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她可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答:(1)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骨,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杨凤可以请求人民提出抗诉.

答:(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诉讼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提起自诉.6,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案例十一

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工人.被告人张某与同事甲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打.张某一时冲动,将甲某打死.作案后,张某畏罪潜逃.发布通辑令抓捕张某,市也组织干警进行侦查,抓捕.市刑侦大队副队长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妹妹曾经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也被派往外地追捕张某.此时王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妹妹曾经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市负责人答复:王某主动提出回避是对的,但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王某仍需参加侦查,抓捕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以后决定.王某接受任务,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问题:该市负责人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该市负责人做法是合法的,王某提出回避申请是对的.理由是他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妹妹曾经谈过恋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回避理由.所以王某提出回避申请是对的.市负责人做法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为侦查工作必须及时,迅速地进行,任何犹豫,拖延都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为了及时和不间断地进行侦查工作,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案例十二

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被告人刘某,男27岁,汽车司机.某年的5月10日,家在甲市的被告人侯某,王某,刘某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辆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时,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的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到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甲,乙两市在管辖上存在争议.甲市认为此案应由乙市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受理更为方便.乙市认为,此案应由甲市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本案在向乙市起诉时,该院即提出异议,尚未受理.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应当受理此案.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管辖 为什么

答:本案应由乙市管辖为宜.本案甲市与乙市都有管辖权,但由乙市管辖更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由于犯罪行为预备地与犯罪行为实施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审判为辅."根据这个原则,本案由乙市管边为宜,虽然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始于甲市,并居住在甲市,但犯罪行为完成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一部分,而且本案由乙市机关侦破,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案情掌握清楚,由乙市管辖更适宜.因此,本案应由乙市管辖为宜.

案例十三

被告人周某,男,26岁,无职业。周某平时游手好闲,一为生,结果负债累累,即起抢劫之念。某日晚,周某手持铁棍打伤一女青年,抢走手机一个,现金1000余元,又将该女青年强奸并将起扼死,杀人灭口。某市中级人民受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周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且证据确凿,杀人理应偿命,辩护也不能免予一死,因而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遂将这一意见记录在案,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的审判中有无错误?理由是什么?

答:(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诉讼权益而不论其本人意见如何,被告人周某抢劫、杀人,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2)本案中公开审理案件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有关个人稳私的案件,不公开处理。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和强奸罪,而强奸罪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不应公开处理。所以,某市中级人民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

3)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罪名适用不当,应为故意杀人罪。

案例十四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外贸公司经理,因涉嫌走私被机关立案侦查,并于52被监视居住。事隔不久,该地区发生系列抢劫杀人案,机关因警力不足,暂停陆某走私一案的侦查。直至127机关才决定解除对陆某的监视居住,但未向他和所在单位说明。

问题:机关的上述做法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什么?

答: (1)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

2)本案监视居住已超过法定期限。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从52117已超过6个月.

(3)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机关应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而本案中机关没有通知.

案例十五

某日晚,小王下班走到家门口,忽然听到隔壁张家传来呼救声,急忙推门过去,见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就立即报告了派出所。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见张小妹尚未断气,赶快将她送医院抢救,同时在现场发现鞋印两个。张小妹从昏迷中苏醒过来后,说是邻居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砍两刀,并抢去她的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0余元。人员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鞋印一致。经批准,人员将李大龙拘留,并在李家中搜出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以及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经鉴定,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经辨认,金项链一条确是张小妹的。审问过程中,李大龙承认由于输了钱而去张家抢劫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0余元的犯罪事实。

问题;(1)本案已经收集到哪些法定证据?(分项列举)

2)本案中有哪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答:(1)法定证据有: 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一万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 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小王听到呼救声,见到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

(2) 直接证据: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3)间接证据:?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

案例十六

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妹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根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关在她的房间内。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次日早上,陈甲发现其妹自杀身亡,惊恐中身带一把杀猪刀,扬言要找刘某算帐。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为防止矛盾激化,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

问题: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直接受理?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应由机关直接受理。

本案应由市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案例十八

19975月初,某市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200万元的信件。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院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以挪用罪向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 19978月,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庭对所指控的挪用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做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审查苏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做出淮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题:(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2)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

一、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决定逮捕后,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是错误的;逮捕应当交由机关执行.

公诉人在质询证人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后,直接当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错误的;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

二、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

3、人民依刑诉法第116条第4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出证据不足,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决定。

三、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二审在审查苏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案例十九

1.某县人民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5,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也未抗诉,被害人认为民事赔偿太少,遂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事赔偿适当,只是量刑太轻,因此做出如下判决:(1)撤销原判中刑事判决部分;(2)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7年;(3)维持原判民事赔偿部分。

问题:二审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二审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有权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此,其上诉属民事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决的变更。所以本案中二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二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刑事判决有错误,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案例二十

被告人程某于1992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某家,途中因在左侧违章逆行,与迎面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某、田某相撞,将王某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掏出水果刀朝王某的胸部猛扎一刀,恰好刺穿右心室前壁,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尽管程某立即和田某将王某送往医院,但王某刚到医院门口便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处程某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某表示服判,也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中级人民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核准。省高级人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刑罚不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问:本案高级人民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答:本案中高级人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是不合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报高级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重新审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据此,本案不应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

案例二十一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o 199757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同志认为这是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崔某被扭送到后,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办理法律手续将其拘留。后于516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末获批准。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末予批准。直至622,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20由人民提起公诉,区人民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区人民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提起抗诉。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时,同志告知应扭送的做法不当。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5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7日拘留的,516日已超期。

(4)拖延到622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崔某。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机关执行。

(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查。

(9)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提出抗诉。

(10)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建合议庭,原来参加本案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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