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第三十二条(救济途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 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