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是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典型案例
北京某物流公司起诉被告朱某、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该物流公司请求判决朱某、徐某分别在其未出资的认缴本金范围内对已生效的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该案焦点为:该物流公司是否有权以上海某公司(朱某、徐某为该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该公司未出资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的正常经营直接依赖于股东的出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会直接影响或损害公司经营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其目的就是公平处理公司对外债务,避免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本案中,虽然朱某增资的xxx万元及徐某增资的xxx万元出资期限为20xx年x月xx日。但上海某公司因欠该物流公司赔偿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海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某公司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已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最终判决朱某、徐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种情况下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一般要符合以下几个要点: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核心是出资期限自由。一般而言,公司或债权人在股东完成出资时间点前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此时,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是股东出资未届期且出资未完成。因此,会审查股东认缴出资金额、认缴出资期限及实缴出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实缴出资的认定应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确定的认缴出资金额及认缴出资期限进行审查,审查对象应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执行裁定
根据最高《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3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即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破产条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2、4条规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是指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我们认为债权人依据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是初步证明债务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审查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包括依法传唤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利害当事人,对公司资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在此基础上,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或具有清偿能力,且债权人与公司均不申请破产的,可作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决。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综合审查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1、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公司处于停业状态4.公司股东未答辩5.不申请破产
符合以上几点,一般都会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制度。
律师建议:公司股东,虽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你是债权人,在执行无果后可另行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