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统一原则
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司法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年制定的人民组织法和人民组织法也把这一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加以规定;
4、保障原则
保障已成为我国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要内容,从而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
5、接受监督原则。
接受监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