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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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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赔偿范围存在差异。一方认为应依据司法解释将其确定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以保护被害益;另一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优先适用刑事法律规定。也有地方认为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受理。对于这类案件,地方存在不同立场。

法律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异。一些地方认为:

1、依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准。

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害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赔偿计算标准。

3、《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时,应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一些地方认为:

1、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是依附于刑事部分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完全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包括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在内的民事规范。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相关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照搬适用。单纯的民事侵权,被告人只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还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在确定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程度已经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再强化被告的赔偿责任,就有重复评价之嫌。

3、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因而,一些地方的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结语

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存在差异。有些地方认为应依据相关法律解释确定赔偿金的性质和计算标准,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然而,也有地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或者主张优先适用刑事法律规定。对此,需要权衡考虑刑事和民事的关系,确保赔偿责任的公正与合理。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观点,以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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