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刑事 管辖 是指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 一审 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 和 诉讼 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 立案 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人民和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人民和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之间、普通人民与专门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