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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原则上由什么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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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内部各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各级人民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等专门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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