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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如何认定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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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会计上如何确认?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有明确的要求,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最重要的标志,货物未完工交付,明显不具备此条件,会计不能确认收入。会计上只能确认预收账款。

2、如何规定?

《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由以上可知,预收货款开具的,在上应于开具时确认收入。

3、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基本与会计准则一致,只是少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为国家税收不承担企业的未来不确定的经营风险,只认可确切的经营风险。依据以上条件,可以看出货物所有权未转移明显不具有确认收入的条件。

4、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以上条款似乎与条例第十九条相冲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国家税务局的规章,而条例是出台的法规,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条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当然依条例来判定。

5、何为虚开?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依以上条文来看,虚开的重要判定标准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只要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就不能算作虚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被1篇案例引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的,应当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被1篇案例引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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