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5、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