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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遗失补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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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丢失应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

具体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等;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满30日,方可申请补证;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如下: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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