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老人补贴
补贴标准将按照年龄划分,60-79岁、80-岁、90-99岁、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300元;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1、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级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益保障工作。
二、山东省高龄补贴申办程序
1、在补贴申办程序方面,草案要求由老年人本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乡镇(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事处)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进行信息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即时反馈乡镇(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单独列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