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挪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的数额。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一、规范补偿款发放程序、加强对补偿款发放环节的监管的建议
1、要在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之前进行公示。避免个别部门、干部通过伪造征地现场原始丈量登记表、征地协议书等资料,套取、贪污征地拆迁补偿款。
2、征地拆迁补偿款需通过银行打卡发放。有的项目一味的推进速度,采取现金发放的形式在田间地头直接发放,补偿资金发放手续不完备,且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进行监管,容易滋生。
3、乡镇财政所分村分项目设立征地补偿专户。个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直接从乡镇财政所拨付,不经过村级账户,避免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乡镇财政所在发放时要加强监管,确保乡镇财政所和银行的代发放清单一致。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将征地补偿款进行挪用的话,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根据国家的挪用罪来进行的。如果挪用的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并且造成了不良影响,没有有对进行退还的话,严重的会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