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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向起诉可以增加或者更改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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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向起诉可以增加或者更改诉讼请求。

但需要注意,增加或更改诉讼请求应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且不得与原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请求无关,应先申请仲裁,再向起诉。另外,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因此增加或更改诉讼请求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和结果。

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诉讼主体具有诉讼权:诉讼主体是指享有提起或被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主体必须具有诉讼权,即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或被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诉讼请求是指诉讼当事人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诉讼请求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即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3、诉讼请求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不确定的情况。否则将无法作出明确的判决或裁定;

4、诉讼请求不属于不受理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不受理范围,如审判管辖权、诉讼时效等。诉讼请求必须属于受理范围,否则将不予受理。

诉讼的情形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诉讼。民事诉讼的案件种类繁多,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调查、起诉,并在法庭上进行审判的诉讼。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裁判,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行为;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请求人民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或者撤销的一种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种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方面。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修改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避免影响诉讼的进程和公正性,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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