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有下列具体的表现方式:交付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中交付定金需要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债权人;抵押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质押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需要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